2008年11月29日 星期六

《黃埔條約》

《黃埔條約》是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10月24日),清朝政府派耆英在廣州附近的黃埔,與法國專使拉萼尼簽訂的條約。

條約一共36款,外加「海關稅則」。其主要內容為:

法國人可以在五個通商口岸(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享有永久居住,貿易,領事,停泊軍艦等權利。
清政府將來改變海關稅則需要先和法國政府商議同意。
法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
法國得到片面最惠國待遇。
法國可以在通商港口建立天主教教堂和墳地。清政府有保護教堂的義務。
通過《黃埔條約》,法國得到了和大英帝國通過中英南京條約、美國通過中美望廈條約同等的在中國特權。

黃埔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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