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9日 星期六

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1842年10月8日,耆英與璞鼎查又在虎門簽訂《南京條約續約》,又稱虎門條約。主要內容如下:

1.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2.規定英商不得到鄉間內地。
3.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
4.雙方海關稅以後更改由兩國共同協定。
5.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辦,遇有交涉由華、英官員共查。即接近領事裁判權。
6.如有新恩施及他國,英人得一體均沾、此即片面最惠國待遇。

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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