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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清末北京使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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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交民巷(圖中東江米巷)一帶便是使館區,承天門即現在的天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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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和團,八國聯軍

義和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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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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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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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教案分布特点新探

晚清教案分布特点新探
[日期: 2008-10-05 ]
来源: 韶关学院学报 作者: 赵树好



摘要:本文认为晚清教案的分布主要有三个特点:东、南沿海及黄河中下游地区教案最
多,这是由教会势力最为强大、遭受侵略特别严重、灾荒频仍和地方官态度决定的。长
江流域教案较多,这是教会势力比较强大、会党活动频繁,以及东南互保的影响所致。
其他地区教案较少,这是人口稀少、自然条件恶劣、清政府的态度、民族问题和教会势
力非常薄弱等因素造成的。
关键词:晚清教案 分布特点 新探

晚清教案是指中国官绅士民反对基督教会(教士教民)的事件,这些事件是经地方官立案,并会同外国教士或领事、公使处理的。晚清时期,中国地域辽阔,人口分布、各地的民性、地理和气候条件差别很大,列强对中国不同地区的侵略程度和教会势力在各地的强弱程度也有很大的区别,因而各地教案的分布极不平衡,具有明显的特点。弄清教案的分布特点不仅有助于全面认识晚清教案,也有助于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的区域差异。迄今为止,学术界虽然有人对此作过研究,但这些研究还比较薄弱,许多问题值得商榷。鉴于这种状况,本文拟进行新的探讨,以期推动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妥之处,尚乞方家斧正。

一、研究的回顾

晚清教案的分布特点究竟是什么呢?迄今为止,学术界提出了两种观点:
其一,许多学者认为:“在资本主义侵入较早,影响较大的通商口岸及沿海各省,虽然也发生过反洋教事件,但是远不如偏僻闭塞的云南、四川激烈,这是因为沿海地区已经出现殖民地半殖民地性质的城市,而在内地,封建势力则比较浓厚,资本主义侵略者所遇到的阻力是强大的。越是在闭塞、落后的地区,遇到的反抗就越强烈。”[1](p41)这个结论虽然有点道理,但很不完善。根据笔者统计,晚清时期共发生教案1998起,能够搞清省份的教案有1992起。其中6个省份教案最多,它们是山东:333起;直隶:240起;四川:185起;江西:182起;福建:138起;广东:127起。6省共发生1205起教案,占能够搞清省份教案的60.5%。在这六个省份中,就有四省(山东、直隶、福建、广东)属于沿海省份。而云南的教案才31起,仅列晚清全国教案的倒数第八位,占全国平均数(83起)的37.3% [2],不可谓多矣。显而易见,从总体上说,这一观点是不够妥当的。
其二,台湾学者陈银崑先生所著的《清季民教冲突的量化分析》(以下简称
《量化分析》)一书中认为,沿海省份(奉天、直隶、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台湾)教案最多;沿江省份(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次之;内陆省份(河南、陕西、山西、贵州、云南、广西、甘肃、吉林、黑龙江、蒙古、西藏)最少[3](p19)。《量化分析》的观点是建立在对1860 ——1899年教案统计的
基础上的,颇有道理,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就数量统计而言,《量化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赵树好(1958—),男,河南焦作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生、聊城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社会史和中外关系史研究。
分析》时间跨度短,没有对晚清70年间(1842—1911年)的教案进行全面统计,因此不能算作完整的晚清教案统计;另外,大陆县级以上文史资料和近年出版的《清末教案》等书新增了许多教案,该书没有或无法利用,因而对1860 ——1899
年有关教案的统计数据也不够完善。其次,因《量化分析》对教案的统计仅限于1860 ——1899年,所以从整个晚清时期来考察,该书对区域的划分就难免有所出入。如沿海省份的奉天教案只有52起,名列第12位,不能算多,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沿海省份教案最多;而内陆省份的山西与河南在晚清70年的教案分别是90起和85起,名列第七位和第九位,绝对不能算少。所以,《量化分析》的观点也应该加以修正。
笔者吸收了《量化分析》的观点,并根据自己的研究加以发展,认为晚清教案的分布主要有三个特点:

二、东、南沿海及黄河中下游地区教案最多

东、南沿海及黄河中下游地区包括直隶、山东、江苏、浙江(江苏、浙江两省既属长江流域,又属沿海省份,本文将其划归沿海省份)、福建(包括台湾)、广东、山西、河南8省。这8个省份在晚清时期共发生教案1152起,每省平均144起,超过全国平均数(83起)61起,是教案的高发区。上述省份成为教案的高发区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既有共性也有个性。
共性有一个方面,即教会势力最为强大。根据《中华归主》的记载,晚清时期,上述8省的教士总数是3801人,每省平均666.25人;教民总数是1499770人,每省平均187471.25人[4]。远远超过其他省份。由于教士教民数量多,民教双方接触频繁,因而他们的矛盾斗争也必然会多。
就个性而言,有三个方面:
第一,东、南沿海地区遭受的侵略特别严重。直隶、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6省是我国的门户和战略要地,因此,这些省份就成为浮海而来的侵略者进攻的首选目标。如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和以后的瓜分狂潮,上述各省饱受侵略和蹂躏。这些情况为人们所熟悉,因而不再赘述。列强的侵略行径给这些地区的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使其产生了强烈的仇外情绪,进而引起激烈的反侵略反洋教斗争,乃至于规模空前的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
第二,灾荒频仍。晚清时期,直隶、山东、山西、河南4省的水旱等灾荒最为严重。黄河是历史上决口泛滥最多的一条大河,“华夏水患,黄河为大”,即此之谓。晚清70年间,黄河漫决的年分正好占了一半,即平均两年中即有一年漫决,而且有时一年还漫决数次。漫决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河南和山东两省。除了黄河之外,位于直隶境内的永定河及海河也是一条著名的害河。永定河位于北京附近,因两岸皆沙无土,以至堤阶无固,防卫之难,甚于黄河,有小黄河之称。据统计,在晚清时期,永定河漫决33次,几乎每两年一次。海河在1821—1911年间,共发生洪涝灾害3237次,年均受灾多达35.6州县次。旱灾主要发生在我国的北方地区。据统计,在1840—1911年间,我国共发生旱灾140次,每年平均2次。1877—1879年,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等省大旱,实为“二百余年未有之灾”。1899年,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大旱,饥民百什成群,聚众抉食。次年山西等地大旱,赤地千里。 除了水、旱灾外,还有风、虫、雹、霜、潮、碱和地震等灾情。 在此天灾人祸折磨下,人们“至剥榆树皮为食,或将树皮晾干磨粉,搀以杂面及高梁等,作饼食之”[5](p347、355,665,365)。更多的人只得吃树皮草根,甚至“食牛皮,食石粉,食泥,食纸,食丝絮,食死人肉,食死人骨,路人相食,家人相食。食人者为人食,亲友不敢相过。食人者死,忍饥者死,疫病死,自尽死。”[6](p87)这种惨景使得“道旁倒毙,无日无之,惨目伤心,兴言欲涕”[7] (p40)。许多在死亡线上挣扎的饥民们在求生无路的绝望时刻,被迫铤而走险,揭竿而起,或聚众抢粮,或殴击官吏,或进行反教斗争。当时全国各省区教案的平均数是83起,如前所述,灾荒较多的黄河中下游的山东、直隶、山西、河南4省每省平均187起,是全国平均数的1倍。
第三,地方官态度的影响。上述8省的教案有5省与地方官的态度有着重要关系。山东、直隶、山西、河南4省的教案主要集中在1899—1900年间,在这两年间,4省共发生380起教案,占晚清四省教案总数(748起)的半数以上。这种情况与同期4省督抚的态度有着密切的关系。4省地方官对教案的态度可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对教案的态度比较和缓。这以山东巡抚毓贤(1899年4月至12月任职)为代表。毓贤长期在山东为官,深知民教冲突是由于教民横行乡里,乡民积怨不平所致,因而主张对一般反教会斗争先采取“晓谕解散”、“弹压解散”等比较和缓的手段,只有在事态发展到无法控制时,才实行武力镇压。在镇压时,他主张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除将为首者按“匪”治罪外,对一般参加者解散了事,以免激起更大的反抗。他还曾要求德国公使撤换支持教民欺压平民的传教士布恩溥、德华盛等。毓贤认为,这样做既可避免发生重大的中外纠纷,又可尽量减少官民矛盾,对巩固清政府的统治最为有利。毓贤的这种做法,为山东义和团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促进了反洋教斗争的发展。
其二,公开支持反洋教斗争,这以山西巡抚毓贤(1900年3月至1901年2月任职)为代表。1900年3月,毓贤由于受到美、法公使的攻击,被清廷从富庶的山东调到贫穷的山西任巡抚,毓贤对外国人由不满转为仇恨。为泄私愤,他亲自策划了太原教案,将外国传教士及其家属54人,中国教民17人诱杀,焚烧教堂医院420余间[8](下册,p266)。由于巡抚带头反教,山西各府州县官员纷纷响应,山西各地的义和团也得以合法反教,致使山西各地教案迭起。
其三,镇压反教会斗争,这以直隶总督裕禄与其弟河南巡抚裕长代表。在慈禧太后对外宣战前,裕禄、裕长兄弟对直隶、河南义和团采取残酷的镇压手段。他们以为这种镇压可以迅速扑灭反教会斗争,然而适得其反,一些反洋教斗争队伍被清军击败后,其成员既然无法回家,便逃往他乡继续活动;有些地方的拳会本来规模很小,其活动仅限于习拳,但遭到镇压后不得不联络附近拳会,进行较大规模的反抗。裕禄、裕长兄弟的镇压措施迫使直隶、河南人民进行更加频繁和更大规模的反洋教斗争。
广东的教案以中法战争时期最为集中,这是因为时任两广总督的张之洞驱逐和监视外国传教士,放任广东百姓的反教活动,从而使1884年出现了广东历史上空前绝后的反教高潮。
综上所述,上述因素使东、南沿海及黄河中下游地区成为教案最多的地区。在这些因素中,地方官态度的影响非常重要。由于地方官对反洋教斗争的袒护、支持以及不当镇压,使上述5省在某些年分的教案特别多,直接影响了教案的分布。

二、长江流域教案较多

晚清时期,长江流域包括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5省。5省共发生教案644起,每省平均101起,超出全国平均数18起,数量较多。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
其一,教会势力比较强大。根据《中华归主》的记载,上述5省在晚清的教士总数是2243人,每省平均448.6人;教民总数是477605人,每省平均95521人[4]。虽然不及东、南沿海地区及黄河中下游地区,但是仍然多于其他省份。教会势力比较强大是教案较多的重要条件之一。
其二,会党活动频繁。19世纪60年代以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从中国的沿海侵入内地,富饶的长江流域是他们掠夺的重点地区。侵略者强迫中国将长江流域的九江、汉口、芜湖、宜昌、重庆开放为商埠;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为寄行港。他们直接控制了中国海关,任意扩大关税协定范围,降低税率,享有子口半税制等特权。外国的轮船航行于长江内河,外国的棉纱、棉布及其他商品在这些地区大肆倾销,使大批农民和手工业者破产失业。外国的客、货轮在长江上运货载客,畅行无阻,挤跨了成千上万的中国船户,使其失去了谋生的门路,破产流离,加上太平天国运动失败后湘军被大量裁撤,致使失业的人群纷纷加入哥老会,这些哥老会在反清的同时也把矛头指向教会。
其三,东南互保的影响。1900年,义和团在北方掀起的反帝爱国运动,影响遍及全国。这时,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等与列强商定《东南互保约款》,与列强共同“保护”这一地区,抵制义和团运动。东南互保严重地阻碍了长江流域反洋教斗争的发展。
总之,上述三个因素使长江流域教案较多,而东南互保对反教斗争的阻碍作用最大,使这一地区的教案无法与华北地区相比。

三、其他地区教案较少

其他地区包括东北(黑龙江、吉林、奉天)、北部(蒙古)、西北(陕西、甘肃①、新疆)和西南(西藏、云南、贵州、广西)11个省区。这11个省区地域辽阔,面积远远超过上述两个地区,但是只发生了335起教案,仅比山东一省的教案(333起)多2起;每省区平均27.9起,占东、南沿海及黄河中下游地区教
案平均数的19.4%,占长江流域平均教案平均数的27.6%,数量较少。这种情况是由以下几种因素造成的:
其一,人口稀少。以1911年为例,当时全国各省每平方公里人口平均数是42.24人,而上述地区的每省区平均25.9人,仅占全国平均数的61.3%[9](表75) 。因本地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外国传教士很难在此大量发展教徒,中国百姓也很难组织大规模的反教斗争。
其二,自然条件恶劣。如所周知,上述地区气候寒冷,道路崎岖,交通不便,自然条件极其恶劣。恶劣的自然条件为基督教传教事业造成了巨大困难,也给国人的反教斗争造成了巨大困难。
其三,清政府态度的影响。上述地区大都属于边疆省区,清政府为了维护边疆地区的安全,限制或禁止基督教在此建立教堂。现以新疆、西藏、陕西、甘肃为例加以说明。
沙俄对新疆的野心由来已久,清政府对此早有戒备,尤其在左宗棠收复新疆后,此地更加敏感,清政府一般限制外人在此设堂传教。1891年,法国传教士拟在绥定县设堂,总理衙门照会法国公使,指出:“新疆改省未久,事多草创,
民情未甚安帖(应为贴—引者按),教士如愿前往,原可听其自便,若欲建立教

①晚清时期宁夏、青海均属于甘肃省,因而本文在统计时将三省合并计算,均归甘肃省。
堂,恐非民情所愿。”[10](p125)
清政府对沙俄东正教控制更严,直到1905年,新疆有“俄教士随带蒙古人四名,拟在迪化购地建堂传教,疆抚潘中丞以关外回教人多仇视异教,动辄滋事,断难相安,电致政府请向俄使声明,电令该教士毋庸建堂”[11](p39)。清政府对外国传教士入藏传教更是严加限制,乃至于禁止。1863年11月21日,驻藏大臣满庆、帮办大臣恩庆奏:“汪曲结布求代递奏书……西藏本系国朝广兴黄教之地,而藏界西南所属之哲孟雄、拉达克各处,均与披楞相关,披楞即英国之别名。前因法国传教之人有由川入藏之信,该披楞即在哲孟雄各处竖旗聚兵,定要来藏通商,只候法国之人,由东至藏,披楞即由西南而入。细查该罗、萧二人(指法国传教士罗勒拿、萧法日—引者按),誓要来藏之意,名为传教,实欲善取西藏。彼二国所要取西藏者,其意不在西藏,彼一得西藏至炉,万里山河均归他人。彼等得与四川关界,一令其与川关界内地恐无安宁之日,所以阖藏官民,誓死不令其来藏之本心,非敢故违和约,实为国家保全地面,仍望赏准设法阻挡,不令罗姓一干人来藏,方免后患。况法国来藏传教一事,业经驻藏大臣奏奉谕旨,不准来藏,川督亦通行各台,遇有法国进藏之人,务要善言劝阻,令其自退,为此合词恳恩达赖喇嘛,转邀天恩,俯念西藏僧俗愚蠢无知,饬下四川督臣,并转饬炉听文武,日后遇有领票赴之汉人及随差来藏之兵役人等,务要严密稽查,如有已入天主教之人,一概不准给票出口。”同治皇帝遂“谕议政王军机大臣” :“满庆等所称法国罗勒拿萧法日等于今春派无赖刘姓,由炉城运来茶包,在巴(塘)李(塘)一带散给汉兵,要结人心,并捏造谣言,诱惑巴塘正副土司投赴瞻逆,是否有此事,著崇实、骆秉章查奏。又罗勒拿等声言,景纹奉有谕旨,将前藏所属之擦瓦博木噶地方,赏交伊等永远管理,不准阻止等语,如果属实,是该教士假传诏旨,殊属可恶,除谕令总理衙门向法国驻京公使据理驳斥外,著崇实、骆秉章严饬沿边各属,认真查察。如有内地传教之人潜赴藏地者,概行截回。勿令乘间偷越。”清政府甚至指示地方官“惟于英、法国人,再有欲赴西藏游历传教之人,不妨明告以西藏系属外藩之地,信遵佛教,且该处风俗人情迥异中国,动辄滋事,非如内地”,“况彼处素尚佛教,与外国人遵守天主教无异,中国断不能强彼之难行,以伤我之和好,婉言阻止,或可折服其心,亦未可知,并饬知赴内地各站,不得为其预备马匹,是为至要。”在这种情况下,法国驻华公使柏尔德密感到传教士在西藏的前景不妙,遂于1864年3月15日通知传教士,告诉他们中国总理衙门实在无能为力,而非心存恶意,希望传教士们撤出西藏,否则对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将不负责任[12](p95) 。由于法国驻华公使不再支持传教士入藏,天主教传教士失去靠山,此后很少再到西藏;新教教士到西藏的本来就不多。进入新疆和西藏的传教士数量太少,教案自然不多。
陕西、甘肃两省是回民集中居住的地方,地方官总是对回民入教加以限制,以减少矛盾。1866年,陕西巡抚刘蓉给总理衙门的附片中,密陈“西安教堂一事,虑及设立城内,回民潜相勾谤,为祸萧墙,……稍涉游移,即成后患”。“天主教与回教同出西域,各行其教业已一、两千年”,最好不要“合而为一”。最后决定:严禁传教士“并收省城内外回民入教,致使汉民猜疑,别生枝节”。“甘省回氛未靖,省城及州县稽查奸宄,向来门禁森严,系为保护地方起见。恐有不法汉回人等,假充教民,往来传递消息,更应严防,以弥后患。”[13]这种做法,一方面限制教士和回民接触,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教案的发生。
上述地区的其他省份也是如此。地方官的限制使这些地区的教士数量很少,教案不多。
其四,民族问题。上述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方,居住着蒙古、满、朝鲜、索伦、达斡尔、鄂伦春、希福、契丹、维吾尔、突厥、萨尔特、土番、印度、回、藏、客家、僚、彝、仲家、傈傈、哈尼、怒、苗、壮、侗等民族。由于清政府的民族分裂政策,使各个民族互不团结,他们无法联合起来,共同进行反教斗争。
其五,教会势力非常薄弱。上述原因使这些地区的教会势力非常薄弱,共有外国传教士1066人,每省区平均88.8人,占东、南沿海及黄河中下游地区传教士平均数的14%,占长江流域各省平均数的16.5%;教民330070人,每省区平均27505.8人,占东、南沿海及黄河中下游地区教案平均数的13.8%,占长江流域各省教案平均数的24.7%[4],数量极少。由于教会势力薄弱,民众的反教对象也少,教案自然不多。
上述因素相互影响,使其他地区教案较少。其中,人口稀少、自然条件恶劣是最主要因素。因为这两个因素使这一地区教士教民和平民数量很少,居住极为分散,许多地区常常是无人反教,或者无教可反,不可能产生太多教案。

参考文献:
[1]胡宪立:试论反洋教斗争的历史地位与经验教训[J],《郑州大学学报》1987,(4).
[2][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Z]第1—7辑,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981;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季教案史料》[Z],北平: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1948;吴盛德、陈增辉编著:《教案史料编目》[Z],北平:燕京大学宗教学院,19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Z],第1—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6、1998 .
[3]陈银崑著:《清季民教冲突的量化分析》[M](1860 —1899),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91。
[4] 中华续行委员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译:《中华归主》(中国基督教事业统计1901—1920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5]李文海等著:《中国近代灾荒纪年》[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
[6] 李文海等著:《中国近代十大灾荒》[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7]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
[8]李 木大 编:《增补拳匪祸国记》[M],上海:上海徐家汇天主教土山湾印书馆,1905。
[9]赵文林等著:《中国人口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10]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Z]第4辑,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6。
[11] 东方杂志社:各省教务汇 言志[J]《东方杂志》第2卷(1905),(5)。
[12]房建昌:《西藏基督教史》[J]下,《西藏研究》,1990(2)。
[13]温应洲:《近代西北地区教案论述》[J](打印稿)。

http://www.clght.com/show.aspx?id=5420&cid=44

晚清直隶教案诱因分析(1860-1898)

晚清直隶教案诱因分析 ——以1860年11月~1898年10月为中心
作者:戴鞍钢
文章来源:《史学月刊》2005年第6期



关于教案的发源,目前学术界大致有四种观点:1.侵略说;2.中西文化冲突说;3.三重危机说;4.多种因素说。(注:赵树好:《建国以来反教会斗争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苏位智、刘天路主编:《义和团研究一百年》,齐鲁书社2000年版。)笔者以为,笼统地将晚清近两千起(注:数量居全国第二,赵树好:《教案与晚清社会》,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教案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列强侵略或两种异质文化之间的冲突等都未免失之简单,应作具体分析。在晚清直隶,引发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由传教士查还旧址、租买房产以及民教互争公产地亩引发的地产之争;摊派各种庙会和修庙钱文引发纷争;细故口角争殴;教堂或传教士、教民遭劫窃引发;反教谣言、揭贴引发;民教双方由相互猜疑进而捏情上控引发教案等。



晚清时期,直隶教案频发,但相关研究尚显薄弱:现有的成果多集中于天津教案、热河金丹道起义、义和团运动、景廷宾起义等少数几个点上,且研究者多从曾国藩、李鸿章等人物研究,近代中外关系研究及农民起义研究等角度着眼,真正从“教案”视角进行考察的成果尚属鲜见。(注:截至目前,直隶教案的宏观研究专著尚付阙如,相关文章也只有董丛林的《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直隶教案概观》(《河北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1期)一篇。文章从反洋教斗争的角度出发,对19世纪60年代发生在直隶的38起教案进行了研究。)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对晚清直隶近百起教案的具体诱因作一较为系统、客观的历史考察,以揭示晚清直隶深刻的社会危机和直隶基层社会政治、经济、思想信仰等状况以及“弛禁”上谕颁布后直隶基层社会的变化。兹概括如下:


  一 地产之争引发


(一)传教士查还旧址、租买房产引发


从康熙晚年“禁教”到道光二十六年“弛禁”,期间已历雍、乾、嘉三朝一百余年,所以当19世纪60年代法国提出归还天主堂旧址时,各地多因年远人亡而“无凭可查”。但是对清政府来说,条约已订,侵略者的隆隆炮声尚在耳边回荡,“天朝上国”的颜面也要保全。于是,1862年2月总署行文直督文煜:“各省天主教堂,如经传教人指出确据,自当给还;如碍难查给,即择地赔偿。其未经指出确据,只能择地租给,听其自行建造……查其未能指出根据者,与其择地租给,中国所得租税亦属不多,不如择地给予。如系官地,可以奏明给予;如系民地,亦可置买给予,由官发价。”[1](p260)从而为此类教案的解决定下了基调:有证据的当然要还;查无确据的,如果对方态度强硬也不妨赔送一块。刚刚成立的大清帝国中央外交特设机构——总理衙门并未表现出初生时的锐气,而是一派疲塌作风。


法国方面,虽然条约在手并有大清上谕作保,但一一去查显然不可能,因而拿出一个折中方案:“(直隶)从前遵旨所建天主堂七十二座,均应按约查还,若如此办理,许多费神,不如烦饬拣二、三处地方办理。”[1](p242)并最终选定正定、宣化两处。1861年10月,法使布尔布隆数函总署要求查还,之后呈出直隶旧有天主堂“清单”[1](第365号),诈称只查还此二处余可免究。清总署及各地方官犹豫再三后态度转变,法国如愿以偿地得到了上述两处旧址。但法国很快就食言,此后又发生3起案子:分别为1862年清河县教案[1](第471号)、1862年深州大染庄教案[1](第458、463、468、469号)、1866年宛平县罗谷峪教案[2](第337,376,390号)。法国基本达到了目的。


禁教期间,各地教堂大都被毁或移作他用,查还旧址也毕竟有限,因此60年代以后各地教士纷纷租买房产以建堂传教,由此引发的教案不在少数。传教士租买房产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向当地官府租买,如1861、1862年法国传教士分别向河间[1](第391号)、深州[1](第448,455,456号)地方官租得房产;二是向民间私人租买。在直隶,后者是引发教案的大宗。


实际上,清政府对传教士在内地置产有严格规定:第一,契据内只写立契人某某“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不必专列传教士与奉教人之名,以保证其“仍为中国之地”;第二,卖业者于交易前须向当地官府请示,严禁私卖[1](p54)。不仅如此,传教士租买房产还受到了中国地方官绅士民的普遍反对:“民间将地私卖洋人,乡邻闻知,即令悔议;即守土官宰,亦将藉口百端,不肯即以此项授受注册,往往经无穷周折,而后议成。”[3]被教方指控为“从中阻拦”、“纠约指使”的有县主、典史、千总、差役、民众等。而地方士绅的表现尤为突出,他们或直接出头拦阻,或坐镇幕后操纵,成为此类案件的实际指挥者。士绅这样做的原因有二:第一,买卖房产历来为民人所重,作为“中国乡土社会的控制主体”[4](p123)的地方土绅必然会在此类事件中行使自己的“地方事业之权”[5](p68),当自身的经济或社会利益受到威胁时,他们便会挺身而出。第二,与绅民对外国传教士及其宗教的认识有关。晚清时期,在相对闭塞的直隶城乡社区,一般绅民将高鼻深目的外国传教士视作“异类”,而将外来宗教与本土的秘密教派、会道门等量齐观,1868年1月,署理直督官文的奏折中即有“查天主一教,与白阳白莲等教,同干例禁”[6](卷56,p14)之语,可见一斑。1868年永清教案[7](第238号)、1895年固安教案[8](第505号)均因绅民阻拦教士租房引发。


(二)因民教互争公产(注:包括族产、家产、庙产等,在直隶以“庙产之争”引发教案最为典型。)、地亩而起


晚清时期,各色神庙寺院遍布城乡,其数量之多,曾令19世纪来华的外国传教士们一度“难以置信”[9](p131)。60年代以后传教场所的普遍缺乏,使各地教民将目光聚焦于“合村公产”——寺庙及其香火地上,寺庙成为进行教务活动比较理想的地方。教民认为,既是合村公产便可拿来使用,但很显然,他们的想法与做法遭到了非教民的反对。双方都有充分的理由为己申辩:一方以维护传统信仰为辞,将对方视为“叛逆”;一方则以有“股份”在内而理应分得相驳,二者互不相让。于是民教两方由信仰不同和实际利益分配而产生了矛盾和冲突。在直隶,这样的官司有好几起,其中以1864年柏乡县塞里村一案最为典型:此案从1862年教民“未得公议”在观音寺设学传教而起,两年后,当地庙会期间村民欲在寺内“施茶”,教民占住不让成讼,县断令教民暂挪,俟施茶事毕仍归教民使用。旋迭次翻控,经州断令村民另行择地对换给教民建堂结案[7](第192号)。


口外之地(包括口北三厅、承德府),清初为国家马厂、旗人及功臣赏地,严禁私垦。乾嘉以后,随着人口的急剧膨胀,内地民人“出口”垦荒者渐多,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态度暧昧,土地纠葛逐年增多。1872年6月,北洋大臣李鸿章致函总署有这样一段话:“塞外草地马厂,畜牧以外别无出产,初虽粗有四至,而向例游牧不禁,未经开垦以前,决无专利,几同公物。即蒙古各员与王公子孙,亦难确定界址,故有民垦数十年,而原主不知,官场不知,已同永业者。此后一经若辈买业争执,案件层见迭出,正未有已。”[10](p259)很能说明问题。


理论上,清政府对教方私垦有防范。1870年张家口厅民教争地案发生后,总署以封禁荒地时有教士教民违例开垦,行文直晋督抚,饬属一律严禁[10](p425),从而引发了一场“开禁”与“封禁”之争。李鸿章力主开禁,但为避外人乘间窥伺之弊,须“于通融中求限制”,即认为应酌情开放官荒,但只准招典承租,不准业者受价私卖,尤其对“各项职衔顶戴人员,在官人役以及僧道喇嘛教民诸色目人,一概不准招承佃作”[10](p428)。但各级地方官显然对此实施不力,教方通过各种途径得到土地并因之与当地绅民产生了冲突。1870年,张理厅万兴张等村民张鹏等与山西丰镇厅南壕堑教堂教民段振举因租地问题发生争执并对簿公堂[10](第192,246,248,250,276,277,373,374号)。1884年,滦平县杨树底村民陈太因祖遗地亩与县属老虎沟教堂涉讼[11](第232号)。1897年,察哈尔正黄旗七苏木地方正黄旗佐领、武举乔旺、教民杨世望及文生孟士仁等因争夺地亩互控成讼。[12](第121号)


  二 因摊收修庙与庙会钱文引发


中国城乡多庙,上已述及。每隔一定时间各地还要进行修缮,这一活动因政府的大力提倡与绅民的坚韧信仰以及不赀的耗费成为地方社会生活中的一项要务,各地对此很重视。庙会之期,一般要搭棚唱戏、歌舞喧闹一番,所用不菲。


修庙与各种庙会费用的筹集办法有两种:一是以地方官的名义下令征收;二是以“绅民公议”的形式由民间征收。“弛禁”上谕的颁发使教民的异质信仰成为合法,同时也为他们拒交各项迎神赛会、演戏烧香诸费提供了充分的理由,特别是1862年1月,法国代拟的“免摊”通行文稿为清政府首肯、颁行后,此类案件层见迭出。一方面,官绅士民对教民免摊修庙及各类香会钱文表现出极大的心理失衡。因为尽管信仰不同,但民教双方在其他方面仍有诸多干系:他们同属“天朝”子民,同居一个社区,同享各种自然与人文资源。在绅民看来,仅凭一个教民身份便可轻易“逃脱”诸多费用,违反了老规矩,实在说不过去。而教民对此却心安理得,并将“免摊”的实际内容逐步扩展,从而引起了绅民更大的不满。双方常常因此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大动干戈,最后不得不由官方了断。


绝大多数情况下,教民因“拒交”态度的坚决与传教士、领事、公使的介入而终得“酌减”或“免摊”。如1874年定州西板村教案[10](第334号),1877年深州王乐寺、杜家庄教案[10](第342号),1881年霸州高家庄教案[11](第144,145,152,160号)及同年清苑县刘村教案[11](第196,206号)均如此。例外的案子也有:1873年巨鹿县捐修文庙一案,直督李鸿章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最终使“恃教抗捐”的教民梁武魁“愧悔”不已,被杖80后,“仍愿催全教民与齐民一体踊跃输将”[10](第272号)。此案中,卫道色彩极浓的李鸿章不仅捍卫了孔孟先师的尊严,也为普通乡民找回了些许心理平衡;而同案中地方士绅的表现——高祥凤等15名生员保释教民梁武魁则进一步说明士绅作为一个特殊社会阶层的多面性,在这里,他们看重的是保一方平安。


  三 因细故口角争殴引发


近代以来,由于频繁的灾祸及人口极度膨胀造成的城乡生活资源的日益溃乏与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使一向温文尔雅的中国人变得好勇斗狠、睚眦必报起来。“弛禁”上谕颁布后,教民作为—个特殊社会权利单元的地位凸显,加重了这一势态。1863年10月5日,武强县河南屯村民魏奔楼摘食教民杨熊家菜茄,当晚杨找来不依,争殴,次日杨因伤毕命。[1](第603,604号),仅仅因为个把菜茄便闹出一条人命,成为上述命题的绝好注脚。闲言口角,无事生非也时常发生,1870年武清县大三庄张兴位赴肖庄与李四邀会钱文,与教民石春“闲言”口角,经人劝散又率子找石不依,教方上控成案[7](第393,394号)。1880年平乡县弯子村刘贵先下地,与教民在下地路上口角走散。回家后教民复持刀棍寻衅致讼[11](第184号)。此类案件正如直督李鸿章所言,乃纯属“民间鼠雀相争”[7](p339)。


教案民方当事人除村民外,有勇丁、哨官、店主、木匠、船员等,基本属于社会下层民众。而官员、士绅是绝少参与此类口角争殴案件的,这与他们的教育程度、所拥有的财富以及社交圈子等有关。从教案结果看,如果没有传教士、领事、公使强行干预,清地方官一般将此视为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处理,量刑较轻,有相当部分案子是通过“社区精英”们私下和解的。


  四 因教方遭劫窃引发


近代中国,各地劫盗案普遍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教方也在所难免。仅从统计到的发生在直隶的十几起此类教案来看,涉及地区包括宣化、保定、河间、广平、天津5府及深、冀2州等。


凶年多盗,乱世生匪。近代频仍的人祸天灾不仅摧残着人们的生活,更吞噬着他们的心灵。许多人或“因贫难度”落草为寇,或“乘便攫取”流于窃贼,而各地教堂深闭的大门与高耸的十字架以及传教士手腕上闪闪发光的金表等都为劫盗惯犯、图利小民及各色义军所驻足,在好奇心和图财欲的驱使下很容易成为他们的洗劫对象。


从这些案件的结果看,除1870年广平府南街教堂被盗案[7](第362号)、1871年蔚州美国传教士贝以撒遭殴抢案[2](第683,685号)、1898年曲周县辛营村教民周清霄家被焚抢案[12](第327号),前两案因在天津教案后,后一案则在义和团运动前,均属“特殊”时期特殊处理,在给教方一定赔偿外,其余则未进行赔偿。1863年宣化教堂失窃案后,清方还对要求赔偿的传教士蓝芳进行了严正驳斥,总署致函法使要求对其严惩。[1](第440号目录)表明清方对此类案件的态度:均属普通劫盗案件,缉拿案犯、获赃给领是其分内事,仅此而已。对案犯的量刑尺度,以教方为对象的劫盗案件与普通案件基本一致。


  五 由揭贴、谣言引发


揭贴,尤其是匿名揭贴,历代统治者都严厉查禁,因为揭贴的背后是“邪说”惑众的各类会道门,是暗潮涌动的种种“异端”力量,而这些又往往最能触动统治者的敏感神经。谣言随揭贴而来,是一对孪生兄弟,谣言一旦失控成为舆论狂潮,其后果是令统治者不敢想像的。


反教揭贴是各色揭贴中的特殊一类。鸦片战争后,西方传教士藉侵略军的坚船利炮乘势东来,并迅速在中国城乡各地竖起了十字架。我们承认,传教士中确有一些是怀着真诚的宗教热情来中国实现其“中华归主”崇高理想的。同时也不可否认,对于鸦片战争为他们打开东方传教之门带来的诸多方便,多数传教士是“怀着兴奋与雀跃的心情来接受”[13](p700)的。特定的社会与时代背景赋予近代外国来华传教士天使与魔鬼的双重身份,而在当时的绝大多数中国人看来,其魔鬼的成分无疑是主要的。对于这一点,英国著名记者、时人宓克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景教流行神州,既以兵力导其先路,则支那之视耶稣、基督,自与释迦牟尼、谟罕蓦德不同。彼以顺施,此以逆取,故也。在中国目中心里,景教一事,常与丧师辱国之意胶结而不可分,创巨痛深,身受者尚未登鬼@②也。”[3]这是近代中国教案迭出的根源所在。乡绅是近代中国“正统文化之源和儒家道德体系的支撑”,当异质文化入侵对传统儒家文化构成挑战与威胁时,“反应最为敏感、最为激烈”的就是他们[14](p2)。反教揭贴是其制造者——乡绅对近代中国民族矛盾与中西文化冲突的本能回应,这种鲜明的时代性使之在近代史上蕴涵了特殊的意义。


受时代与自身阶级、认知所限,反教揭贴、谣言的种种荒诞自不待言,但这已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作为“社会金字塔”的最底层,民众是近代民族矛盾上升、激化的最终受害对象,反教揭贴、谣言散发流布的意义在于激发、唤醒了民众的民族认同感,使他们成为“反洋教运动”的积极参与者,传教士对此之所以“谈虎色变”,原因也在于此。1869年[7](第255,257,258号)和1873年[10](第284,329号)的两起广平教案,民教双方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当时各地流传的有关教堂、传教士的种种揭贴、谣言的影响而诱发的。1864年5月,近代史上最著名的反教揭贴之一——《湖南合省公檄》,一夜之间便贴满了广平府四处,“激励众百姓一同起义,以拒奉教人及各外国人”[15](p573),虽经地方官撤除并严申例禁,但仍以“惊人”的速度在民间广泛传扬着。而案中最为乡民愤愤的“不奉神明”、“奸淫妇女”等也正是此类反教揭贴、谣言中所要大书特书、着意渲染的内容。1870年天津教案及其影响下的数起教案与谣言、揭贴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相关论著于此已有阐述,恕不再赘。当然,如上所述,在许多情况下,揭贴、谣言总是借助一定的自然与社会条件才发挥作用。


  六 因民教猜疑、挟嫌捏控而发


民教猜疑源于一种心理定势,即源于民教各自心中长期形成的关于对方的社会刻板印象。在民方看来,西方传教士乃异域另类,其越洋万里舶来东土,一定有所企图、居心叵测,这是民众朴素的“夷夏之辨”思想的表征,也是他们透视所有相关问题的基点。历史似乎也在印证着一切:近代传教士进入中国之际,正是天朝崩溃、丧师辱国之时,这不能不让人怀疑;进而,当各种中西习俗差异和现实利益冲突将民众与传教士拉近成为矛盾的直接对立双方时,印象中所有关于传教士如何“坏”的形象被最终强化、定格下来,教民当然也不例外。在传教士一方,对于他们如何取得在华传教权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的并不光彩的角色也是心知肚明,[16](p31~32)他们也确实感受到了来自帝国上下的种种“排斥”。他们憧憬美好未来的同时也时刻不敢忘却过去——“禁教”期间的种种苦涩,这使得他们变得异常敏感,他们害怕回到过去,那是一段令他们“心酸”的历史;然而,肩负“中华归主”的神圣使命以及身处胜利者的特殊地位又使他们不能容忍丝毫“委屈”,历史毕竟已经过去,正如鸦片战争时期一位随军传教士所言:“时候已经到来,我们已沉默到今天,现在是可以到中国的大街上,提高我们的嗓门大喊大叫的日子了。”[17](p47)正是基于以上两种心态,传教士及教民对民众任何一点“反教”举动均表现出空前的关注与不满,尽管有很多时候这种“反教”仅仅是他们的主观揣度而已。“民教猜疑”案中,几乎所有的猜疑与指控最终均落在“禁教”、“反教”、“逼教”、“闹教”上,这绝不仅仅是巧合。


“弛禁”上谕颁布后,传教士进入内地传教成为“合法”。但是,“不谙世事”的民众并不承认,他们仍然顽固地坚守着“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传统观念;而传教士则视其“合法性”为至宝,处处欲以彰显并一度将其作为“杀手锏”。于是,在日常交往中,出于种种原因,民教双方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时刻猜测对方,当一方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露出破绽时,对方会很快作出反应,抓住纰漏、上控成讼,有时甚至是捕风捉影、无中生有,这是此类案件的引发原因。1862年唐山县良村教案,教民程某因举保乡地不实被县令传讯,疑是“逼教”,司铎姜怀义赴县分诉,时教民车夫程洪子手执鞭杆在旁吆喝进署观看的乡民,县令疑其“抗拒官长”,将其示众,程负气捏控县主刑打逼教[1](第479,495,505号)。1866年宁晋县双井村村民张洛待请艾教士为其子张书琴看病“驱魔”,不小心遗火将桌下准备为儿子婚礼做鞭炮的斤余火药燃着,致伤艾教士而成讼[15](第223号)。1884年12月,邢台县一乞丐夜里在教堂门口点火取暖,致将门上油漆烤焦,教方随上控[11](第223号)。上述两案纯属偶发性事件,情节并不严重,本可以化小化了,但在教方看来显然是预谋好的,因此大肆渲染,上控成讼。


  七 由教士教民不法引发


有关因教士教民不法引发教案的论述,以往学者已多有着墨,不再赘述。只说明一点:在直隶,单单由此引发的案子实在不算多,比较典型的案例只寥寥数件,如1863年满城县大固店村教案[1](第608号),1891年承德府建昌县教案[18]。以往学者之所以在此着墨较多,除受当时特殊的政治气候影响外,还由于他们将大量传教士干预词讼的案子算入的缘故。笔者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传教士干预词讼无疑是增加了案件的审判难度与延长了结案时间,但并非引发教案的直接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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